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我省建成投入运营13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05.9万吨/日,实现了污水处理设施 “县县有”,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一五”新增132.6万吨/日的处理能力的目标。
与此同时,我省仍存在着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不到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省提出“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等一系列污水处理的具体指标,并将通过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加强污泥处理初值设施建设等一系列举措推动实现。
按照既定目标,到2015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省会城市太原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方面,太原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区城市和11个县级市达到70%,县城及重点镇达到30%。再生水利用率。
此外,到2015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20%以上。
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我省也将配套出台系列保障措施,如在制度上健全相关法规标准,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落实价格政策、部门协调配合等。
在加大资金投入方面,我省明确提出,各市、县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各级政府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稳定达标运行。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BOT、TOT等方式投资建设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