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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布2015年环责险投保企业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昆婷  浏览次数:506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公布了2015年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企业名单,包括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4000家企业,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

本次公布的投保企业是目前已经投保环责险、具有环境风险保障,而且保险合同有效期在2015年10月31日及之后的企业。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首次公布了全国投保企业名单,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激发了新闻媒体、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今年再次公布全国投保企业名单,就是要继续健全以信息公开促环境风险监管合力的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今年以来,新《环境保护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都对环责险做出了规定。各地环保和保险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从2007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已经超过4.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1000亿元。环责险在防范环境风险、补偿污染受害者、推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别涛说,当前,环责险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是环境法治的全面强化。今年是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此法首次将“损害担责”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企业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途径全面打通。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将面临巨大的公益或者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借助保险机制应对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化解环境风险,就将成为许多企业主动而自然的选择。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了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企业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货币赔偿的责任。这将倒逼企业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内在动力,也促使企业通过投保环责险,化解环境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部署为环责险提供了直接的推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强制性的环责险制度确定为重要的改革任务,要求环保等部门加快落实。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借助环境法治强化、生态文明改革推进的良好契机,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环责险工作不断深化,为防范环境风险、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发挥更大作用。

  附件: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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