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社会关注 » 环境监察 » 正文

江苏天价环保诉讼案 三家企业已履行到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8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冒群  浏览次数:560

记者17日从省高院获悉,江苏泰兴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截至目前,6家涉案公司中,有3家按判决要求履行到位。涉案公司之一的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前科”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共同承担1.6亿余元(其中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赔付额最高,为8270.17568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判决,6家公司如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盐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此案因为1.6亿余元的天价,成为全国至今为止赔付额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被写进2014年度“两高”工作报告。案件判决后,2015年一年内,6家企业缴纳赔偿款5661.29548万元,6家企业投入技改资金为10133余万元。其中,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全部赔付到位,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和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已完成赔付额的60%,投入技改资金超过赔偿款的40%。标的额最高的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分三次将赔偿款的60%共计4960.9148万元(分别是3778.421859万元、1083.145075万元、99.347871万元)缴纳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投入4800多万元用于技术改造。

据悉,就在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竟仍然将副产盐酸交给无资质的人员非法处置。经泰兴市检察院审查: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卫东、李俊(均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以每吨倒贴人民币300元费用的方式,将公司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给丁卫东、李俊非法处置。丁卫东将其中的大部分副产盐酸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

9月18日,泰兴市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俊华(总经理)、被告人戴建奇(副总经理)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泰兴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泰兴法院已经公开审理此案。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