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就此,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既有利于引导企业环保自律,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又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环保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
根据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将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别涛坦言,近年来,我国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企业环境诚信意识整体上仍然不高,违法失信行为仍然突出。
别涛认为,通过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向社会公开,可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也有利于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能。”别涛说。
《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5年环保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系统等。
该意见还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或惩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