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政策 » 行业监管 » 正文

哈尔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最高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6  来源:东北网   作者:刘畅言  浏览次数:531

近日,哈市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本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条例》规定,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水的,应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砂的单位,应当配建油水分离器或者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水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相关标准排放污水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