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行业新闻 » 正文

北京第三方治污:严控排污总量倒逼排污主体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曹方超  浏览次数:565

未来北京市将按照与国际标准接轨、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

随着北京针对雾霾天气启动第一个“红色预警”,大众对于雾霾现象的关注逐步升级,对于雾霾现象的成因也是众说纷纭。环保部曾称,针对京津冀地区11月底12月初的那轮严重雾霾污染过程,初步的在线来源解析表明,就整个华北区域而言,原煤燃烧和工业排放是此次重污染过程最主要的来源。而就北京而言,此次重污染过程主要以本地排放贡献为主,其中机动车排放贡献占比较大。

为有效缓解重污染过程,在机动车方面,北京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单双号行驶措施,其中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将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而对于工业企业,北京市则按红色预警停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诚然,以上措施将会对现阶段空气的重污染现象产生积极影响,但如何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现象的出现,形成长效机制,仍是北京市以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

对此,日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正式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政策支持促第三方市场化治污

《实施意见》指出,北京将以治理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以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公用设施、餐饮服务等“小散”企业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行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污机制,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洪对《实施意见》进行详细解读时指出,近年来,北京组织实施了多阶段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三年行动计划等,环境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北京是一个人口规模超过2150万的超大型城市,建设规模仍在扩大,环境污染治理仍面临巨大压力,亟须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改变过去环境管理以行政审批为抓手、环境建设由政府主导的局面,转向以市场和法律手段为主导,进一步加强法治、经济、科技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环境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污染治理效率。

同时,当前北京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水平不高、治理成本较高等问题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从国际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实际经验看,推行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是必然趋势。

对此,《实施意见》提出,到2018年,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机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基本形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治理机制,涌现一批创新性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环境服务机构,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究竟何为“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北京又将如何推行?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模式。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环境污染一般包括两类市场:一是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另一类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置、污染场地治理等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

《实施意见》提出,北京将根据不同领域与行业特点,开展差异性、竞争性的第三方治理。针对餐饮、汽车修理等量大面广的“小散”企业,支持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处置或再生利用的模式,处理餐厨垃圾、废弃机油、废旧电瓶等废弃物。在发电、供暖、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鼓励推行委托治理与委托运营模式。在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排放监测等领域,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运营模式。

严控排污总量倒逼排污主体担责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意见》,未来北京市将按照与国际标准接轨、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实施意见》时指出,此举旨在提高排污成本,倒逼增强排污单位治理污染。专业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往往在治理费用上会大大低于排污成本,也吸引企业选择这种方式。

同时,未来北京还将强化环境污染物排放监管,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大气、水等主要污染源在线监测全覆盖;严格环境监察执法,对连续2年因违法排污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工、停产整治、停业的排污单位,督促其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确保排放达标。

而除了通过严格排放标准、强化监测力度以倒逼排污主体主动承担责任,选择第三方治理污染外,又该如何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机制?

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将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并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累积和服务水平分级制度。将第三方治理机构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不达标排放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作为融资、担保等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信息。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用地审批、融资、财政奖励补贴等方面依法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同时,支持第三方治理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引导行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能力评估和等级评定等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